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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校发〔2020〕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论文答辩的资格
第一条 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所有环节,课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条 学位论文经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论文预答辩等环节。严格把好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及预答辩等环节的质量关,开题至答辩原则上应有一年半的时间,如果中途因故换题,应组织参与首次论文开题的专家进行重新开题,并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通过意识形态审核。
第四条 向学院提交经导师签字认可的原始试验记录材料。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达到《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修订)》中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第六条 提前申请学位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需符合第一章论文答辩的资格的第一、第三、第四的相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本科专业背景与硕士阶段所学专业相近,专业基础扎实。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从入校注册到提前申请学位时,在校学习年限不少于2年,且开题后半年以上方可申请提前答辩。
(三)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及综述论文)。
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署名及单位署名需要符合《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修订)》的相关规定。
达到以上条件,经研究生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报学校审议、批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章 论文答辩的准备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组织,一般在每年的5月下旬至6月上旬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条 研究生完成论文后,应及时送导师审阅,论文初稿经导师审定后,研究生需做以下工作:
1.将已通过导师审定的论文初稿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做成电子文档并打印一份,提交所在学院进行论文形式审查,并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论文必须经过学院资格审查后,方能提交,论文资格审查小组一般要求至少有两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论文按照《石河子大学学位论文格式、书写规范》的要求撰写;
2.论文形式审查合格后,学生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交由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该生是否已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学位论文是否按开题时进行、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学费是否交齐、论文发表情况、原始试验记录材料是否完备等;
3.硕士研究生资格审查材料(包括成绩单、发表学术论文原件、资格审查结果等)由学院审核、学校抽查,博士研究生资格审查材料(包括成绩单、发表学术论文原件、资格审查结果等)由学院审查后交研究生院进行进一步审核,资格审查通过者,统一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安排学位论文匿名评阅,资格审查材料由学院归档保存;
4.研究生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上下载学位论文答辩审批材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并送导师审查。
第九条 论文评阅
1.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采取“双盲制”评阅方式,即将评阅人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小组隐匿,同时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为统一平台全委托送审,为确保匿名送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保证学位论文评阅质量,招标合同规定送审平台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评阅专家信息,相关人员也不得向平台询问评阅专家信息,违者按《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处理;
2.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为相关学科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且为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为相关学科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专家所在学校的相关学科排名与我校相当;
3.每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须送审3位专家;每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须送审5位专家。各学院答辩秘书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45天,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研究生送审学位论文的电子版(PDF格式)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位论文中所有涉及到导师、作者的直接信息(导师姓名、作者简历、致谢、发表论文中的作者和导师姓名、导师评阅表等)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文字、图片等信息,均不得出现在被匿名评阅的送审学位论文材料中;
4.论文评阅工作的具体要求见《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修订)》。
第三章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临时机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应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校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7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为该学科或相关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校外专家至少2位,不少于1位博士生导师,提倡聘请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两方面的专家。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提出,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导师和论文评阅人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组织答辩事宜。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为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填写和寄送答辩委员聘书,将学位论文于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
2.收集论文评阅人的论文评阅书,复印发送给答辩委员,并将评阅人质询的问题提前通知学位申请人;
3.协助学院做好答辩会务和接待组织工作;
4.答辩时负责做好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
5.填写论文答辩人的有关表格和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
6.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整理归纳答辩记录,并填写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审批材料,及时将整理好的学位申请材料交学院汇总;
7.答辩委员会主席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答辩程序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前,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研究生论文答辩评定表》《投票表》分发给每位委员。《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记录》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正式开始。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包括完成培养计划情况、中期考核情况等)。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研究生为二十分钟, 博士研究生为三十分钟。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和列席答辩的会议领导、专家提问。申请人可稍作准备后进行答辩,也可即席答辩。提问与答辩的时间,硕士研究生合计为三十分钟,博士研究生合计为五十分钟。
第十九条 提问与答辩结束后,即行休会。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先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答辩委员会根据上述介绍,结合论文答辩的实际情况,就论文是否达到硕(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就是否同意申请人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博)士研究生学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第二十一条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当众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博)士学位水平所作的决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学位论文水平的综合叙述;
2.对申请人答辩的评价;
3.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4.论文答辩的成绩;
5.是否同意授予硕(博)士学位;
6.其它意见。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权点涉及多个学院的,由牵头学院设立委员涵盖所有涉及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答辩要求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应公正评审、严格把关、坚持标准,答辩前每个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作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坚持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一般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例外)。论文答辩过程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均应有详细纪录。
第二十四条 论文答辩成绩的确定: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评价确定学位论文的答辩成绩(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并提出建议优秀的评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记录和决议书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由学院汇总,送校研究生院存档;其余的答辩原始记录、投票表等由学院存档。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其学位论文后,按程序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按程序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应在首次参加答辩的三个月后进行。学籍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研究生院作出相应的处理。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可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方能获得申请硕(博)士学位的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三)学位申请人没有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凡符合申请学位资格的研究生,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博)士学位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授予硕(博)士学位: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学位申请人在学习期间违反学术诚信、学术纪律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未能通过论文答辩的;
(四)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权点涉及多个学院的,由牵头学院设立委员涵盖所有涉及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进行审议,并提交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未通过审查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申请学位作出决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条例进行审议。举行会议各级委员会须有全体委员的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授予硕(博)士学位的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须经过公示,硕士公示期为一周,博士公示期为三个月。未通过审查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就是否同意其重新申请学位作出决议。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硕(博)士学位者,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自授予学位决定公布之日起,学位证书即行生效。
(四)对有舞弊行为或其它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他人有权提出质疑,进行监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认真对待,有权做出是否复议或撤销已公布的决议。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以上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标准为学校基本标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权点涉及多个学院的,由牵头学院设立委员涵盖所有涉及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特点在学校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更详细、更严格的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9月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提前申请学位的自2018年9月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